医保政策宣传资料

文章来源:医保办 作者:医保办 点击数:14473 更新时间:2009-11-04

 

医保病人住院流程图
 
请出示医疗保险卡、入院通知书、病历本(医疗保险病历)
办理住院手续、交纳预交款,医务人员确认人证相符
 
住院治疗
 
 
出院结帐,缴纳个人支付费用(预交款多退少补)
 
 
离院
 
 
 
 
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患病时,凭本人医疗保险IC卡到门诊窗口划卡。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费用直接从IC卡中扣除,账户余额不足支付门诊费用时,由参保人员自己现金支付。
住院治疗
1.参保人员住院时须凭本人的医疗保险IC卡、(病历本)、入院通知书到住院登记处办理入院手续,交纳预交款(预交款多还少补)。住院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付给医疗机构,属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向社保局结算。住院未出示医疗保险IC卡的,出院结账时,全额现金交付医疗费用后,凭住院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由个人或单位向社会保障局报销结算。
2.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从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首次为1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起每次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参保病人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6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支付比例:
年累计住院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自付外,
1001~10000元,在职人员支付80%,退休人员支付85%;
10001~25000元,在职人员支付82%,退休人员支付87%;
25001~60000元,在职人员支付85%,退休人员支付90%。
年累计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60000元封顶,封顶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建立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解决。
参保病人住院期跨年度结算或当年出院次年办理结算手续的,按出院时间核定结算年度和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部份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以下分段比率支付:
40000元以下,支付85%;
40001~80000元,支付90%;
80001元以上,支付95%。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
特殊门诊费用
  按规定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病人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85%)。
以下病种列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恶性肿瘤治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透、血透治疗;
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再生障碍性贫血;
心脏手术后需抗凝;;
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家庭病床费用
  经批准开设家庭病床的,每3个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一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次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85%)。建床期间发生与建立家庭病床疾病无关的药品、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以下病种列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家庭病床治疗范围:
恶性肿瘤晚期;
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源性心脏病,肺性脑病;
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参保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用,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