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13678 更新时间:2009-11-04

浙卫发〔2007〕163号
 
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并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规定执行。从今年起,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该文件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与聘任,原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更改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的资格限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
    二、各地区各单位中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下同)的人员,必须参加由我厅统一组织的全省业务笔试。申报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中医类人员,应参加全科医学专业(含临床、中医类)的业务笔试及评审;申报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他专业的人员,可选择相应专业参加考试。业务笔试拟定在2007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等事项我厅另行通知。
    三、要认真做好推荐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把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条件,推荐评审条件的有关政策口径详见附件1。
    四、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详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五、上报的有关评审材料,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六、上报我厅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七、各地区各单位务必在2007年8月20日前,将评审材料上报我厅人事处(有卫技副高级评审权的单位,报送评委会评审人员名册),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相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去年使用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软件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网址:www.zjwst.gov.cn)下载升级。软件维护联系人:张勤,联系电话:0571-87709094。
     九、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时,要求同时缴付评审费用。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613500261289550301,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请注明“高评费”字样。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而且涉及到广大卫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本通知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