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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卫发[2002]134号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19

    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浙江大学,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坚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厅组织省内有关医学专家,对全国有正式刊号的医学卫生期刊、杂志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对各期刊、杂志的级别进行了相应的认定。今年共认定535种期刊、杂志列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认可的一级、二级医学卫生刊物(具体名录附后)。未列入上述名录的,在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暂按三级医学卫生刊物对待。

    我厅按新认定的医学卫生刊物的级别标准,重新制订了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单位按照执行。

    一、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要求

    ()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

    1文章前入学大学本科毕业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2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大学普通班和1982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3破格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篇。

    ()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

    1文革前入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2大学普通班和1982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正商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篇。

    3破格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论文3篇,其中2篇已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另外1篇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提交的论文,须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本专业第一作者论文,应与评审任职资格的专业相一致;同时论文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其学术水平和质量应达到高级卫技职务任职的要求。

    长期在山区、海岛和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技人员,对他们的论文要求,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倾斜照顾。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中1篇论文可降低为在三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同时对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及三级医院工作卫技人员,对他们的论文要求也可适当提高。

    二、医疗卫生刊物有关问题说明

    ()上述医学卫生刊物级别的认定,只适用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告厅人事处,以便及时修订。

    ()按有关规定,在高等院校的学报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该院校毕业生或有该校正式就职经历者;因此,如果评审对象上报的代表作发表在高等院校的学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在各医学卫生刊物的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在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不予认可。

    以前我厅下发的有关文件,如内容与本文有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衢州市卫生局文件

    衢市卫发[2003]9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转发你们,请各单位传达到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执行。

     

                                            00三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

    浙卫发[2002]285

    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我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收录了我省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的医学卫生刊物名录。该名录印发以来,尤其是在2002年度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的试用中,对提高评审质量,使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客观、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评审中专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为此,我们组织医学专家进行了修订。现将《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执行:

    一、2003年起全省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的论文按本文印发的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执行。我厅浙卫发[2002]134号文所附的《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同时废止。

    二、我厅浙卫发[2002]134号文除《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外的其他内容仍然适用。

    三、请各地各单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的人员。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人事处。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我厅下发的有关文件,如内容与本文有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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